2015年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考試要求
來源:華東師范大學 閱讀:1347 次 日期:2014-11-25 1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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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肅考紀考風,維護考試秩序,規(guī)范對考試中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在參考《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決定》和《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考試要求,具體如下:

一、考生須持有身份證、帶有照片的校園卡或學生證等有效證件,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按監(jiān)考教師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試中不得擅自改變座位。證件應放在指定位子的右上角,以備監(jiān)考教師檢查。

二、參加閉卷考試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包括任課教師允許帶入的計算器)入座,開卷考試只準攜帶教師規(guī)定的書籍筆記和文具用品。其它任何物品(課本、書包、筆記、字典、電子字典等)須自覺地集中放在考場前的講臺上或監(jiān)考教師指定的地方,不得放置在座位上或課桌內,否則按作弊論處。若考生攜帶類似文曲星等記憶功能的計算器等物品,必須在考試前除去“記憶”中與考試相關的內容,否則以作弊論處。

三、考生應服從監(jiān)考教師的指導,進入考場后,應保持考場內肅靜,一律關閉手機等所有通訊工具,否則按作弊論處,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

四、除試卷分發(fā)錯誤或字跡模糊等問題可以舉手詢問監(jiān)考教師外,凡與試題有關的問題,不得提問。

五、考生須將本人姓名、學號正確填寫在試卷指定位置上,同時在規(guī)定時間內獨立答卷,開考30分鐘后方可離開考場。

六、考生答題一般須用藍色或黑色鋼筆、圓珠筆書寫;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用紅筆、鉛筆或其他顏色的筆答題的試卷無效。

七、考生答卷完畢后,須將草稿紙夾在試卷內同時交監(jiān)考教師,并及時離開考場。不得把考卷帶出考場,不得在考場與考場附近停留和高聲交談、喧嘩,影響他人考試。考試結束,須立即交卷。

八、考生在考試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違反考試紀律,監(jiān)考教師將給予口頭警告并予以糾正:

1.未按考場規(guī)則隔位就座者;

2.至發(fā)試卷時仍將書包、復習資料、手機等電子通訊工具或電子記事本、計算器等未按監(jiān)考教師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而帶入座位者;

3.未交卷隨意離開座位起立和走動者;

4.未經允許拿用他人考試用具與計算器者;

5.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者;

6.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筆記、資料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者。

九、考生在考試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

1.上述第2、3、4、5、6之任一種行為無視警告而重犯者;

2.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3.把答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4.別人強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者;

5.未經監(jiān)考老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十、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論處,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3.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4.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十一、請他人代考、代他人考、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十二、學生嚴重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該課程不給予補考,必須重修,并按《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辦法》,予以處分。

十三、本規(guī)則從2012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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