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5年招錄公務員體檢有關文件
來源:河北省人事考試網 閱讀:1717 次 日期:2015-03-11 14: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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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公務員局、衛(wèi)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衛(wèi)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按照國務院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wèi)生部聯合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2號)。根據文件規(guī)定,現就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于肝炎”的內容(具體見附件)。

三、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guī)程”中第1.3.5條3)“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也能觸及但不超出胸鎖乳突肌前緣者;Ⅲ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者?!毙抻啚椤凹谞钕倌[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又能觸及,但在胸鎖乳突肌以內者;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者?!?/P>

四、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guī)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guī)程”中7.2第3)條“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修訂為“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復檢,或做進一步檢查,”。

六、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14)“偶發(fā)良性早搏”修訂為“偶發(fā)早搏”。

七、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征等”修訂為“預激綜合征等”。

八、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0.3.3“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7-6.9mmol/L”修訂為“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6-6.9mmol/L”。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zhí)行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wèi)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肝臟和人體其他部位一樣,也可以因為各種原因而有炎癥、腫大、疼痛及肝細胞壞死,表現在肝臟生化檢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水平顯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臨床上最常見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還有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等多種類型。肝炎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特別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為法定乙類傳染病,后期有可能發(fā)展成為肝硬化,因此,各種類型的現癥肝炎患者,無論是急性或慢性,一經診斷,均作不合格結論。

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具有傳染性較強、流行面廣泛、發(fā)病率高等特點。臨床上主要表現為乏力、食欲減退、惡心、嘔吐、肝區(qū)疼痛、肝臟腫大及肝細胞損害,部分患者可有黃疸、發(fā)熱。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為多種類型,目前國際上公認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種。其中甲型、戊型肝炎臨床上多表現為急性經過,屬于自限性疾病,經過治療多數患者在3~6個月恢復,一般不轉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變成為慢性,少數可發(fā)展為肝炎后肝硬化,極少數呈重癥經過。慢性乙型、丙型肝炎與原發(fā)性肝細胞癌的發(fā)生有密切關系。

7.1.2 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簡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長期大量飲酒所致的肝臟損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損害肝細胞外,酒精的代謝產物乙醛對肝細胞也有明顯毒性作用,因而導致肝細胞變性及壞死,并進而發(fā)生纖維化,嚴重者可因反復肝炎發(fā)作導致肝硬化。在臨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為3個階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們可單獨存在或同時并存。

2)藥物性肝炎:肝臟是藥物濃集、轉化、代謝的重要器官,大多數藥物在肝內通過生物轉化而清除,但臨床上某些藥物會損害肝細胞,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藥物性肝炎,如異煙肼、利福平、磺胺類等。藥物導致的肝細胞損傷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劑量依賴性損傷,即藥物要達到某一高劑量時才會導致肝細胞損傷,如酒精性肝炎;另一類是過敏性藥物中毒,即個體對某些藥物會發(fā)生強烈的過敏反應,一旦服用這些藥物(與劑量大小無關)便可引發(fā)肝細胞損傷,這類患者多數伴隨其他相關過敏性表現,如急性蕁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細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見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隱匿或緩慢,臨床表現與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輕者癥狀多不明顯,僅出現肝臟生化檢查異常;重者可出現乏力、黃疸、皮膚瘙癢等癥狀,后期常發(fā)展成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統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狀腺炎、潰瘍性結腸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種相關原發(fā)疾病造成的肝細胞繼發(fā)性損害,如心血管疾病導致心臟衰竭,靜脈血液無法回流心臟而滯留在肝臟,導致肝臟發(fā)生充血腫大、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

5)遺傳代謝性肝病:指遺傳代謝障礙所致的一組疾病。其共同特點是具有某種代謝障礙,病變累及肝臟同時累及其他臟器和組織,故臨床表現除有肝腫大及肝功能損害外,同時伴有受損器官、組織的相應癥狀、體征及實驗室檢查異常。如肝豆狀核變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積癥、肝淀粉樣變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種特定類型的肝炎,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統稱。隨著醫(yī)學科學技術的發(fā)展,這些疾病將會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漸減少。據估計,這類肝炎中約四分之一為病毒所致。

7.2 診斷要點

1、肝臟檢查:

1)常規(guī)檢測ALT及AST,這兩種酶在肝炎潛伏期、發(fā)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診斷。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聲像圖往往呈彌漫性肝病表現,但藥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種代謝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彌漫性改變,在聲像圖上很難鑒別,因此,必須結合臨床和其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

彌漫性肝病聲像圖表現:急性期特點為肝臟腫大,肝實質回聲偏低,光點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現膽系改變,出現膽囊壁增厚,黏膜水腫呈低回聲。遷延性者呈肝臟增大,肝回聲增強,不均,光點粗大,可伴脾臟增大或/和門靜脈內徑增寬。

2、判定標準: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X,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過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但B超聲像圖呈彌漫性肝病表現(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為一種選拔性體檢,受檢者的流行病學資料、臨床癥狀及病因學資料往往不可靠,體征一般也不明顯,故體檢中應主要依據肝臟生化、腹部B超檢查診斷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項

7.3.1 所有關于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7.3.2 公務員體檢中的肝臟生化檢查是指ALT及AST這兩項,若檢測數值較參考值上限輕度異常(即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檢測結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體檢合格的結論。

7.3.3 肝炎的診斷包括臨床診斷、病原學診斷及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根據判定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有創(chuàng)性的肝臟穿刺病理學診斷方法不宜作為輔助檢查項目。

文件二:

(國人部發(fā)【2005】1號文件印發(fā),已修訂,請同時參閱“文件一”)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于6次的偶發(fā)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fā)性肺結核、繼發(fā)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后穩(wěn)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耗I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后2年無復發(fā),經??漆t(y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癥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fā)癥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愈后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fā)性肌炎、硬皮病、結節(jié)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jié)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 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文件三:

(人社部發(fā)【2010】82號文件印發(fā))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本標準適用于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于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yè)技術職位除外)。法醫(y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范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yī)、物證檢驗及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tài)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y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guī)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y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zhí)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于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y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儀器檢驗監(jiān)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jiān)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煤礦安全監(jiān)察執(zhí)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jiān)察執(zhí)法職位、登輪檢疫鑒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于5米,機電檢驗監(jiān)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jiān)察執(zhí)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yī)學檢驗職位、衛(wèi)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yī)學檢驗職位、衛(wèi)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jiān)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jiān)管職位,執(zhí)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y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guī)則》的I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yī)學標準。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yè)人員職位,執(zhí)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于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文件四:

(國公考錄函〔2010〕13號)

關于對〈關于明確公務員錄用體檢中肝臟生化標準的請示〉

答復的函

浙江省公務員局:

你局考錄處《關于明確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中肝臟生化標準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對《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中第四條及附件中的7.2第2條中“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X,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過2X)”的理解應為:血清ALT或AST的測定值大于2X的,不合格。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40U/L,血清ALT或AST的測定值大于80U/L即為不合格。同理,判定標準“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應理解為:血清ALT或AST的測定值大于X且小于2X,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40U/L,血清ALT或AST的測定值大于40U/L且小于80U/L。請你們在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中照此執(zhí)行。

特此函復。

國家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

衛(wèi)生部醫(yī)政司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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