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財產(chǎn)權?!段餀喾ā芬?guī)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對世性和絕對性四個基本特征。
二、物權的效力
所謂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特權的強制性作用力。
(一)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
第一,物權對于債權的優(yōu)先效力。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有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這一原則有例外,即:買賣不破租賃。
第二,物權相互間的優(yōu)先效力。同一個標的物上存在兩個以上物權的先成立的物權優(yōu)先于后成立的物權。這一原則有兩個例外:一是法定物權優(yōu)先于意定物權;二是他物權成立在后,但是優(yōu)先于所有權。
(二)物權的支配效力
所謂物權支配效力是指物權具有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享受其效益的作用力。
(三)物權的妨害排除力
物權的妨害排除力,也稱物權請求權效力,是指物權具有排除他人妨害、回復權利人對物正常支配的效力。物權作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權利人行使其物權。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的實現(xiàn)上遇有某種妨害時,物權人有權對于造成妨害其權利事由發(fā)生的人請求排除此等妨害,稱為物上請求權。
物權的排除效力包括: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妨害預防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等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