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憲法之總理負責制
來源:易賢網 閱讀:2011 次 日期:2015-12-10 08: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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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負責制是指國務院總理對其主管的工作負全部責任,與負全部責任相聯(lián)系的是他對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決定權。具體表現(xiàn)在:第一,領導權國務院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xié)助總理工作,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某一方面的專門工作,他們均須向國務院總理負責??偫頁撈鸸芾砣珖姓聞盏穆氊?,他須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承擔行政責任。第二,提名權。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由總理提名,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必要時,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免除他們職務的請求。第三,召集主持會議權。國務院的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總理確定,重大問題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總理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國務院的決定。第四,簽署權。國務院發(fā)布的決定、命令,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國務院任免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均須由總理簽署才有法律效力。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也實行首長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委的工作并向國務院總理負行政責任,部長和主任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并就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副部長、副主任協(xié)助部長、主任進行工作并向部長或主任負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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