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公開考錄公務員面試工作規(guī)程(試行)
來源:紅河人才網 閱讀:4980 次 日期:2011-09-20 1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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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開考錄公務員面試工作,構建公平、正義的公務員考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結合紅河州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紅河州各級黨政機關考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面試工作。

第三條 公務員考錄面試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根據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中共紅河州委組織部、紅河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紅河州公務員局統(tǒng)一組織實施全州黨政機關公務員考錄面試工作。同時,根據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級招錄機關的委托,負責省級垂直管理部門考錄公務員面試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以及招錄機關,在州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承擔公務員考錄面試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面試內容與方式

第六條 面試主要測評應試人員的思維能力、判斷能力以及分析和處理問題的能力。測評要素一般包括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應變能力、計劃組織協(xié)調能力、人際交往的意識與技巧、自我情緒控制、求職動機與擬任職位的匹配性、舉止儀表和專業(yè)能力。必要時,根據職位要求可以增加其它測評要素。具體測評要素及權重由省或州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面試測評方法采用結構化面談、無領導小組討論以及其它情境模擬方式,也可根據職位特殊要求采用其它測評方法。不斷推進面試測評方法的改革和創(chuàng)新,提高面試測評的科學性、有效性。具體面試測評方法由省或州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八條 面試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制定面試實施方案;

(二)編制面試試題及相關測評材料;

(三)抽調面試考官及工作人員并進行業(yè)務培訓;

(四)組織實施面試;

(五)公布面試成績。

第四章 面試考場

第九條 面試考點設置在交通便利、環(huán)境安靜、便于封閉管理的場所。根據需要設立考務辦公室、面試室、候考室、候分室、醫(yī)務室,加強后勤保障和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

第十條 面試考點實行封閉管理,在一定范圍內設置警戒線,憑證出入。

第十一條 面試考場內設考官席、考生席、監(jiān)督席、計分席。必要時,可在面試考場內設立旁聽席或新聞記者現場監(jiān)督席。

第十二條 面試考場內設置視頻攝像系統(tǒng),全程記錄面試過程。

第五章 面試考官

第十三條 面試考官由取得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頒發(fā)考官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由州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從全州考官庫中隨機抽調,根據面試考官組的多少,適當安排備用輪空考官。

第十四條 面試考官組人數一般為5至9名,設主考官一名,考官若干名。主考官須具有三級面試考官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面試考官組必須于當場次面試前,在人大、紀檢監(jiān)察機關人員的監(jiān)督下,采用公開隨機抽簽的方式組成。

第十六條 州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所有招錄機關不以任何形式、方式指定各面試場次的主考官和考官;不針對特定考場組織特定考官抽簽。

第十七條 面試考官職責:

(一)考官職責

1. 執(zhí)行面試程序,正確理解和掌握面試試題的含義及測評標準;

2. 綜合評價考生的各項能力,獨立、客觀、公正評分。

(二)主考官職責

除履行考官的職責外,還須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維護面試考場工作秩序,營造良好的面試氛圍;

2. 主持面試,向考生宣讀導語和題本(也可委托其他考官代為宣讀),掌控面試進度;

3. 面試后,負責在《面試評分匯總表》上簽名確認。

第六章 面試程序

第十八條 隨機抽取面試題本。當場次面試之前,由監(jiān)督員或者工作人員隨機抽取面試題本并帶入面試考場,當著第1組考生的面拆封。

第十九條 隨機抽簽決定面試考官組。第一輪抽簽確定主考官,第二輪抽簽確定考官,并在《面試考官抽簽登記表》上簽名確認之后,由監(jiān)督員列隊帶入面試考場。

第二十條 隨機抽取面試考場號和考生出場序號??忌疵嬖囃ㄖM入指定區(qū)域,由考生代表抽取面試考場號。之后進入候考室抽取面試出場序號,并在《考生面試考場及出場序號抽簽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第七章 面試紀律

第二十一條 面試考官、監(jiān)督員、計分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遵行國家和省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紀律制度。

第二十二條 面試考官及工作人員與考生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guī)定實行公務回避;同時,考官之間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若抽簽在同一考場,必須主動提出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二十三條 面試期間,由監(jiān)督員負責本考場考官及工作人員通訊工具的監(jiān)管;由工作人員負責候考室、候分室考生通訊工具的監(jiān)管。

第二十四條 州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在面試工作中,應認真受理各類舉報和投訴,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jiān)督機關、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和質詢,并按職責及時妥善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參與面試工作的所有人員發(fā)生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依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進行認定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錄面試,參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級招錄機關委托承辦的省級垂直管理部門的公務員考錄面試,依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考錄公務員的面試工作,原則上按此規(guī)程辦理,具體規(guī)程根據每年省委組織部、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的有關要求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程由中共紅河州委組織部、紅河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紅河州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guī)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信息請查看紅河州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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