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檢由茅箭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統一組織,在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費用由受檢人員自理。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58號)和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體檢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2.受檢人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經茅箭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同意,可以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申請復檢的,由申請方負擔復檢費用。復檢醫(yī)院由茅箭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協商后指定。
3.考生未在規(guī)定時間完成全部體檢項目的,視為自動放棄體檢資格。
4.因考生放棄體檢資格或體檢不合格的,按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依次等額遞補體檢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