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考范圍:西藏自治區(qū)內(nèi)已進行公務員登記且在編在崗的副科級及以下公務員。
中央機關設在地方的單位(包括垂直管理單位、派出單位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報名。
(二)報考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1.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對分裂、揭批達賴、維護祖國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jié)等政治原則問題上立場堅定,旗幟鮮明。
2.勤奮敬業(yè),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3.自覺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惡意散布不良或不實言論。
4.報考緝私警察科員職位的,年齡為30周歲以下(即1986年9月8日以后出生);報考其他職位的,年齡為35周歲以下 (即1981年9月8日以后出生)。
5.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體要求詳見此次遴選計劃。
6.具有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jīng)歷(含試用期)(計算工作經(jīng)歷年限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8日)。
7.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錄用為緝私警察的,除需具備錄用為公務員的身體條件外,還應滿足錄用警察所具備的特殊體檢標準和體能測試標準。
8.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職條件和其他要求。報考副科級以下職位的,須現(xiàn)任相同職務層次的職務;報考緝私警察職位的,須具備警察身份。計算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
9.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均為稱職及以上。
10.符合公務員回避的有關規(guī)定;
11.符合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二)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jié)論的。
(三)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四)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qū)D(zhuǎn)任有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的。
(五)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六)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