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6年基層政法干警招錄公告
來源: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閱讀:2412 次 日期:2016-09-01 15: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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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央政法委等11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的《2016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xiàn)就2016年招錄基層政法干警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招錄培養(yǎng)計劃、招錄職位和培養(yǎng)院校

我省今年計劃面向縣(市、區(qū))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省直監(jiān)獄、戒毒單位招錄培養(yǎng)干警173人。其中面向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招錄104人,面向退役士兵招錄69人(含大學生退役士兵14人)。(具體計劃和職位詳見附件1)

二、招錄培養(yǎng)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錄對象

1.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xiàn)役部隊)退役士兵,要求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90年9月5日以后出生,大專以上學歷退役士兵可放寬到27周歲,即1988年9月5日以后出生)。

2. 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應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2016屆畢業(yè)生,要求年齡在30周歲以下(1985年9月5日以后出生)。

(二)報考條件

1.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

2.報考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yè)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萍耙陨蠈W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萍耙陨蠈W歷。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具有高中(限退役士兵)及以上學歷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

3.符合具體職位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4.公告發(fā)布之日,戶籍在湖南省或具體職位規(guī)定的市(州)。

5.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行為尚在禁考期內的人員,在讀非應屆普通高校學生,現(xiàn)役軍人,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下同),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試用期內被取消(含本人放棄)公務員錄用資格未滿2年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以及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均不得報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職位。

大學生退役士兵是指高校畢業(yè)生應征入伍的(含在校大學生應征入伍,退役后完成學業(yè)的)退役士兵。大學生退役士兵須同時持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埔陨蠈W歷畢業(yè)證書(2016年8月31日前畢業(yè))和退役證。

三、報名

本次招錄工作實行網(wǎng)上報名、網(wǎng)上繳費、網(wǎng)上打印準考證。

(一)網(wǎng)上報名

網(wǎng)上報名時間為9月5日9:00至9月9日12:00。報考人員請登陸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wǎng)(http://rst.hunan.gov.cn)、湖南人事考試網(wǎng)(http://www.hunanpta.com)的網(wǎng)上報名系統(tǒng)報名。

每名報考人員限報一個職位。

報名時,報考人員要仔細閱讀并簽訂誠信承諾書,提交的報考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

本次考試不組織網(wǎng)上資格審查,筆試后、面試前進行現(xiàn)場全面資格審查。報考人員應認真閱讀招錄公告和職位表,誠信報考符合條件的職位,并對自己的選報負責。對招考職位條件有疑問的,請報考人員直接與招錄機關聯(lián)系。

(二)網(wǎng)上繳費

報考人員在網(wǎng)上繳納考務費,每人每科為50元。繳費時間為9月5日9:00至9月9日17:00。繳費成功即為報名結束。

對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zhèn)家庭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可減免考務費。報考人員屬城鎮(zhèn)家庭的憑《低保證》,屬農村家庭的憑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于9月8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6:30帶上述憑證和網(wǎng)上打印的本人報名信息表及身份證原件,到省人事考試院(長沙市湘府中路168號湖南人才市場二樓,電話:0731—84688383、85063791)辦理減免費用手續(xù)。

(三)網(wǎng)上打印準考證

完成繳費的報考人員于9月19日9:00至9月23日17:00自行從網(wǎng)上報名系統(tǒng)打印準考證。報考人員按照準考證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報考人數(shù)與職位招錄計劃數(shù)的比例不得小于5︰1。實際報考人數(shù)達不到5︰1的職位,核減或取消職位招錄計劃。報考被取消職位的人員,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改報其他職位。

四、考試與招錄

(一)筆試

1.筆試內容

筆試內容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以下簡稱公務員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以下簡稱教育考試)。公務員考試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教育考試由教育部根據(jù)國家統(tǒng)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報考??频目忌鑵⒓游幕C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萍耙陨蠈W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考試;報考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yè)綜合Ⅰ(刑法學、民法學)、專業(yè)綜合Ⅱ(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荚嚪秶灾醒虢M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分別制定的《考試大綱》為準。

2.筆試科目和時間

2016年9月24日0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2016年9月24日14:00-16:30 申論

2016年9月25日09:00-11:30 文化綜合(??茖哟危?/P>

民法學(本科層次)

專業(yè)綜合Ⅰ(法律碩士)

2016年9月25日14:00-17:00 專業(yè)綜合Ⅱ(法律碩士)

3.筆試地點

設在長沙。具體考場安排詳見報考人員自行下載的準考證。

4.筆試總成績計算公式

筆試總成績=(公務員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報考人員須參加公務員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的所有科目筆試,其成績方為有效。

(二)資格審查

招錄機關對入圍面試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對象,一般職位按招錄計劃1︰2的比例,研究生職位按招錄計劃1︰3的比例,在報考該職位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筆試總成績相同的,按公務員考試成績確定排名;公務員考試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確定排名。

資格審查時,報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畢業(yè)證、筆試準考證、戶口本原件以及上述證件的復印件。退役士兵還需提供退役證原件及復印件,已參加工作的報考人員還須提供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

(三)體能測評

人民警察職位需進行體能測評,由招錄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體能測評在面試前與資格審查同步進行。

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8號)執(zhí)行。體能測評只進行一次。不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體能測評的,視為放棄體能測評。

資格審查、體能測評的時間及相關事項另行公告,請報考人員保持通訊暢通,并關注本次考錄官方網(wǎng)站。

因資格審查、體能測評不合格或放棄而形成的空缺,在同職位報考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依次遞補。

(四)面試

1.面試人員的確定

資格審查、體能測評合格人員為面試人員。

參加面試人數(shù)與職位招錄計劃數(shù)的比例,一般職位應達到2︰1,研究生職位應達到3︰1。參加面試人數(shù)達不到規(guī)定比例的職位,經(jīng)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調整招錄計劃;調整計劃后仍達不到規(guī)定比例的職位,按實有人數(shù)確定面試人員。

報考職位實際參加面試人數(shù)達不到有效競爭的,報考人員面試成績必須不低于當場(同一場次、同一個面試考官組、同一套面試題本)形成有效競爭職位入圍體檢人員的最低面試分數(shù)。

2.面試時間、地點與方式:

面試時間為11月,面試地點在長沙。面試方式為結構化面試,按照集中面試形式,統(tǒng)一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3.考試綜合成績計算公式:

考試綜合成績=筆試總成績×70%+面試成績×30%

考試綜合成績、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均保留兩位小數(shù)。

(五)體檢

一般職位按招錄計劃1︰1的比例,在參加面試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體檢對象;報考研究生職位的按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確定體檢對象。綜合成績相同的,按筆試總成績確定排名。

體檢在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由招錄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法院執(zhí)行人員、司法局司法助理員職位的體檢工作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國人廳發(fā)〔2007〕25號)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項目和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fā)〔2010〕82號)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用人單位和報考人員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可在7日內對可申請復檢項目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一次,并以復檢結論為準?!豆珓諉T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六)考察

體檢合格人選確定為考察對象。考察重點是考察報考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學習、工作和報考期間的表現(xiàn)。同時要核實其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提供的報名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有效,是否具有報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況。

(七)公示和錄取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擬錄人選,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職位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于12月底前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由相關院校根據(jù)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復試,復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公示無異議的,相關院校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報考其他職位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選,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錄取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于12月底前,將擬錄取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jù)擬錄取名單發(fā)放錄取通知書。面試后,因體檢、考察、公示等環(huán)節(jié)不合格或放棄等原因出現(xiàn)職位(計劃)空缺時,一律不遞補。

五、關于學生培養(yǎng)、管理與畢業(yè)錄用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yǎng)院校、省直政法機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yǎng)協(xié)議書,接受培養(yǎng)。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應遷入錄取學校。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guī)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

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文件規(guī)定發(fā)給生活補助費。

對于合格畢業(yè)學生,省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主管部門和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呈報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xù),按照《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試點班學生畢業(yè)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學習期間成績不合格或者畢業(yè)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yè)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yè)。同時,一次性將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yǎng)費和生活補助費)退還到定向單位所在省直政法主管部門,再由省直政法主管部門退交省財政部門。在校期間主動放棄學業(yè)的學生或者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yè)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yǎng)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上述費用及違約金均退還到定向單位所在省直政法主管部門,再由省直政法主管部門退交省財政部門。

六、其他事宜

(一)報考人員參加筆試、體能測評、面試和體檢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身份證。缺少證件(原件)的報考人員不得參加筆試、體能測評、面試和體檢。

(二)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復習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xiàn)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wǎng)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wǎng)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人員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三)實行誠信考試。報考人員需按照誠信考試承諾書的要求,誠信參與考試錄用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不弄虛作假,不違紀違規(guī),不隨意放棄。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將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資格、取消考試成績、不予錄用、取消錄用、5年禁考、終身禁考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錄用后放棄的人員,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庫,2年內不得報考湖南省公務員。

七、咨詢電話

省委政法委政治部 0731-82215831

省委組織部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0731-82689102

省公務員局考試錄用與職位管理處 0731-82217349

省人事考試院 0731-85063791

省教育廳學生處 0731-84714915

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 0731-82206469

省司法廳政治部 0731-84586377

附件:湖南省2016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培養(yǎng)計劃職位表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員會

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公務員局

2016年8月29日

附件:湖南省2016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培養(yǎng)計劃職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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