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概念
憲法概念——公民: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民法概念——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guī)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概念和特征:
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體民事權利、承擔具體民事義務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體的民事權利、承擔具體的民事義務是實現(xiàn)民事權利能力的體現(xiàn)。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兩層含義:主體資格、主體享有權利的范圍。
2、特征:
①平等性;
②完全性與廣泛性;
③權利能力與義務能力的統(tǒng)一性;
④民事權利能力實現(xiàn)的物質保障性;
⑤不可轉讓性。
3、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1)開始
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
(2)終止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死亡時終止。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為基礎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以能夠確切表示意志為前提。意思能力,是個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即合理的判斷力和預期力。
確定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尺度是年齡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許的任何權利和履行任何義務。
(1)年滿18周歲;或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精神不健全。
4、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
精神病人。
5、民事行為能力的變更:
自然人因年齡、精神狀態(tài)的變化而發(fā)生的變動。
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蹤的要件:
宣告失蹤,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并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下落不明;
(2)經過利害關系人申請;
(3)下落不明滿二年;
(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對已經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消息,并且達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經過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持續(xù)時間達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
(3)由利害關系人申請;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蹤的主要意義在于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代管和依法處理。
失蹤人重新出現(xiàn)或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權利能力消滅,并且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關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繼承人,開始繼承其遺產;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確知其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銷后:
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宣告之日起婚姻關系自行恢復;已經再婚原婚姻關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復。
財產:已經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還;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還原物,但應由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依法繼承的應當返還原物,或給予必要補償。
子女:已經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的,收養(yǎng)關系受法律保護。
五、監(jiān)護
(一)監(jiān)護的概念
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他合法權利而設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對被監(jiān)護人實施監(jiān)督、管理和保護。
(二)監(jiān)護人的設定
①法定監(jiān)護(團體監(jiān)護);
②指定監(jiān)護;
③遺囑監(jiān)護;
④經主管組織同意的自愿監(jiān)護。
(三)監(jiān)護資格
1、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2、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
(四)監(jiān)護人的職責和責任
1、監(jiān)護人的主要職責:
①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
②照顧被監(jiān)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jiān)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③管理和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其財產;
④代理被監(jiān)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⑤對被監(jiān)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jiān)護人的身心發(fā)育和成長;
⑥代理被監(jiān)護人進行訴訟。
2、監(jiān)護人的主要責任:
①對未盡監(jiān)護職責時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②對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而侵害被監(jiān)護人利益的,承擔民事責任。
(五)監(jiān)護的終止
監(jiān)護關系的終止包括監(jiān)護的解除和撤銷。
1、監(jiān)護關系的解除:被監(jiān)護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jiān)護關系的撤銷: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侵害被監(jiān)護人利益的。
六、證明公民身份法律文件和公民的住所
1、戶籍
戶籍是確定公民民事法律地位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戶籍主要確定以下事實:姓名及其變更、出生、住所、收養(yǎng)、婚姻狀況、死亡或宣告死亡等,是國家實施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定人口和其他政策的基本依據(jù)。
2、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是記載居民姓名、性別、民族、住所、出生時間等,證明公民個人身份的重要法律憑證。對居民活動和社會管理提供極大便利。
3、住所
住所是公民慣常居住地,是公民生活及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
公民以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公民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連續(xù)居住滿一年的居所地視為住所。
七、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及財產責任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的個體經濟單位。
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八、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及財產責任
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經濟單位。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與個體工商戶相同。
九、個人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條件,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經濟聯(lián)合體。組成合伙的公民為合伙人;由合伙人組成的組織稱為合伙。
2、特征
(1)合伙的成立以合伙協(xié)議為依據(jù);
(2)合伙人必須參加經營或勞動;
(3)合伙人共同出資或提供條件;
(4)合伙人共同分享利益;
(5)合伙人共同承擔風險。
(二)合伙協(xié)議
合伙人共同簽訂的明確合伙事務及個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建立合伙應當簽訂書面的合伙協(xié)議。
(三)合伙的財產
合伙財產來源與合伙人的出資和在經營過程中的積累;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財產由合伙人共同掌管和使用;
合伙在經營中積累的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在合伙解散時,合伙財產由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
(四)合伙的經營
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的權利。
合伙人的負責人: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負責人代表合伙從事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五)合伙的債務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內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比例承擔。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資格。
入伙必須經過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后,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承擔相同的義務,享有相同的權利。
2、退伙
合伙人脫離合伙關系,喪失合伙人的資格。
退伙有比較嚴格的限制:
不得在不利于合伙的時候提出退伙;
不得因退伙影響合伙事務的正常開展;
按照退伙時合伙的凈資產分配其份額;
對退伙前的債務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yè)的區(qū)別
合伙企業(yè):由各合伙人簽訂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yè)是具備企業(yè)性質的合伙,必須滿足特定的要件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