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的具體體現。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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