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概念
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征
(1)從國有土地所有權中派生出來;
(2)由專門法律設定的他物權;
(3)是具有排他性的他物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使
(1)出讓和轉讓
出讓: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的標的必須是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所有者不得自行出讓集體所有的土地;
出讓方式為:協(xié)議、招標、拍賣;
出讓期限:商業(yè)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轉讓: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轉讓方式:出售、交換、贈與
轉讓價格:協(xié)議
轉讓期限:自出讓之日起連續(xù)計算。
(2)劃撥:國家無償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撥付給使用人,依據行政行為而使使用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