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
1、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并沒有被承租人控制,出租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第三人購買;
(2)融資租賃合同自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時成立,但一般自承租人接受租賃物時生效;
(3)融資租賃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租賃物的提供者;
除融資租賃合同本身外,還可以包括承租人委托承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委托合同、承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
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4)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5)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有選擇權。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可以選擇續(xù)訂租賃合同、支付合理代價獲得租賃物所有權、返還租賃物。
(6)融資租賃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3、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義務
①出資義務;
②除去妨害的義務;
③協(xié)助義務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
④租賃物瑕疵的擔保義務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2)承租人的義務
①承擔因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②保管、使用、維修、保險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