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權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生命權和健康權的統稱。
生命權,即自然人活著的權利。自然人以維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為內容。非經法律程序不得剝奪自然人的生命權。
健康權,自然人以其身體的生理機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續(xù)、穩(wěn)定、良好的心理狀態(tài)為內容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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