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專升本民法學復習資料(2)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785 次 日期:2016-11-24 16: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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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準則,是制定、解釋和適用民法的依據(jù)。

(一)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包括下列含義: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體的權利應獲得平等的保護。

(二)自愿原則?!睹穹ㄍ▌t》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具體表現(xiàn)為:

1、法律保護當事人的起初意愿。

2、當事人民事活動的意志自由。

3、當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對的。

(三)等價有償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取得一方財產(chǎn)或勞務時,應按價值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以實現(xiàn)各自的經(jīng)濟利益。

等價有償原則具體表現(xiàn)為:

1、當事人在民事權利義務分配上相互對應,一方享有權利,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取得利益須付出代價。

2、在權利義務的價值會計師上大致相當,不得在經(jīng)濟上顯失公平,但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除外,如贈與。

3、當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動時,各方均應取得相應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違法行為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按財產(chǎn)價值予以補償。

5、值得注意的是,等價有償僅適用于民法上的財產(chǎn)關系,不適用體現(xiàn)精神利益的人身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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