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權的合同
買賣合同
1、買賣合同的概念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涉及兩方面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受領標的物并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
2、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出賣人出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取得價款;買受人支付價款并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買賣雙方按照等價有償原則轉讓標的物的財產所有權。
②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實現(xiàn)了對等。
③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買賣合同就成立,不必等待實際交付標的物。
④買賣合同一般為非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批準手續(xù)。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買賣合同才是要式合同。
3、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賣人的義務
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的義務表現(xiàn)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時,應當承擔以下具體義務:
①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②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③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法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④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量交付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⑤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交付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⑥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商業(yè)發(fā)票、運輸單證、保險單證等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及約定的技術資料的義務。
⑦出賣人負有承擔交付費用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⑧出賣人交付主物時還負有交付從從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買受人的義務
①給付價款的義務
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表現(xiàn)為,依據合同約定的價款數(shù)額、支付期限、地點、方式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②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對于出賣人給付的標的物、與標的物有關的權利憑證,買受人應當接受。在托運送達場合,即使買受人主張標的物表面瑕疵,仍應當受領,在受領后再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③拒收時的保管義務
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后發(fā)現(xiàn)瑕疵的,在與出賣人交涉期間,買受人有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因買受人保管不善導致標的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應當承擔責任;因保管標的物支出的必要費用,有請求出賣人賠償?shù)臋嗬?/p>
4、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
(1)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2)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2至149條,規(guī)定了標的物風險的負擔:
①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③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⑤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1)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賣人對其所出賣的標的物,負有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
標的物的權利瑕疵,表現(xiàn)為該標的物上負擔著第三人的權利。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可能負擔的第三人的權利主要有: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
(2)標的物品質瑕疵的擔保義務
出賣人對其所出賣的標的物,負有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所須負擔的責任。
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和檢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