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事業(yè)單位刑法中關于貪污罪考點解析
來源:易賢網 閱讀:2154 次 日期:2017-06-02 09: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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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將犯罪分為十大類,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其中,每一類犯罪又包括若干個不同的罪名,今天我們一起梳理下貪污罪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的具體考點。

一、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第一,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如何理解貪污罪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本罪是真正的身份犯,行為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上述機關、單位委派到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2、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

3、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注意:按照司法解釋,該規(guī)定屬于法律擬制,即這種人員僅在貪污罪中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其他犯罪中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體:同時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

第三,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1.侵吞:即侵占。將自己因為職務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例如行政執(zhí)法工作人員將罰款數額不上繳國家而據為己有的。

2.竊?。盒袨槿死寐殑丈系谋憷`取該財物的,則為“貪污罪”中的“竊取”。

3.騙取:是指假借職務上的合法形式,采取欺騙手段,使具有處分權的受騙人產生認識錯誤,進而取得公共財物。

4.其他手段:指除侵吞,竊取、騙取之外的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的手段,如將公車登記為自己所有。

第四,本罪主觀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貪污罪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單獨命題不多,一般與其他罪行一起考察,混淆考點,所以必須重點掌握上述標黑部分,做題靈活運用即可。

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易賢網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和咨詢回復僅供參考,敬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詢?yōu)闇剩?/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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