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中學校:
《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夏季)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對夏季高考成績復核的規(guī)定為:考生本人對成績?nèi)缬幸蓡?,可按?guī)定申請復核成績。
(一)復核范圍
復核僅限于是否為本人答卷,各題得分有無漏判、漏加、錯加以及各科目總分合計有無差錯等方面。評分標準、評分細則以及答題評分寬嚴有異議等問題不在復核范圍之內(nèi)。
(二)復核時間
自成績正式公布次日起3日內(nèi),可申請復核,逾期不受理。
(三)復核程序及規(guī)定
考生本人填寫《高考成績復核申請表》(附件24),經(jīng)所在中學或單位同意并簽字蓋章后,由考生本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送交參加考試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匯總后報市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市招生考試機構匯總后以傳真或郵件的方式報至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對申請考生審核匯總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高考成績復核工作組進行復核。經(jīng)復核確有錯誤的,由復核工作組寫出復核報告,經(jīng)成績復核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后予以更正。復核結束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復核結果通知相關市招生考試機構,由市招生考試機構通知考生本人。
考生對復核結果仍存疑義的,可在接到復核通知后1日內(nèi)通過考試所在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提出再次復核申請,縣(市、區(qū))、市招生考試機構逐級上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由復審組再次進行復核,經(jīng)成績復核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后做出最終認定結論,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復審組進行再次復核,并經(jīng)成績復核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做出最終認定結論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不再受理同一考生的有關異議申請。
現(xiàn)將《2017年夏季高考成績復核申請表》掛在網(wǎng)上,供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