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層政法定向招錄考試《民法學》—債的概述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3368 次 日期:2010-06-09 13: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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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債的概念與特征

一、債的概念

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笨梢姡覈袷铝⒎ㄊ前褌鳛樘囟ó斒氯酥g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予以規(guī)范的。進一步說,民法上的債,泛指某種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一方享有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他方則負有滿足該項請求的義務。例如,在買賣關系中,買受人有請求出賣人依約交付出賣物歸其所有的權利,而出賣人則相應地負有將出賣物交付買受人歸其所有的義務。在債的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債務人。生活中的合種合同關系、致人損害而引起的賠償關系等,都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因而都是債的關系。

民法上的債不同于民間所稱的債。后者僅指債務,且一般專指金錢債務?,F(xiàn)代民法中的債的概念既指債務,也包括債權,是債權和債務的結合。

二、債的特征

傳統(tǒng)民法中的債包括四項基本制度,即合同、侵權損害、不當?shù)美蜔o因管理。盡管這四項制度的具體內(nèi)容和構成要件、社會功能、指導原則等各不相同,但都產(chǎn)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其為特定行為,形成債的法律關系。

概括起來,債的特征可表述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債是一種財產(chǎn)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人身關系與財產(chǎn)關系兩大類,債的關系屬于財產(chǎn)關系,債權屬于財產(chǎn)權。財產(chǎn)關系是指能以而且應當以貨幣加以衡量和評價的社會關系。換言之,債是具有直接的經(jīng)濟利益內(nèi)容的法律關系,債的主體是為了這種經(jīng)濟上的利益才參加到債的關系中來。所以,民法的等價有償原則在債的關系中表現(xiàn)得最為充分,而債的制度也就成為調(diào)整經(jīng)濟關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時,債反映的財產(chǎn)關系是動態(tài)的財產(chǎn)關系,即財產(chǎn)流轉關系,也就是財產(chǎn)由一個主體移轉給另一個主體的關系,這也是債與物權的主要區(qū)別,物權反映的是靜態(tài)的財產(chǎn)關系,即財產(chǎn)的歸屬、利用關系。

(二)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的當事人即債的主體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前者享有權利,后者承擔義務,主體雙方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權利原則上只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而債務人也僅對債權人負擔義務,例如,甲與乙簽訂一項家具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就交付家具而言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就支付家具價款而言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乙只能請求甲交付家具。甲只能請求乙支付價款。換言之,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論上將債稱為相對的法律關系,將債權稱為對人權和相對權,這也是債權與物權的不同之處。

(三)債是以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的法律關系

債的客體是指債權和債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也稱為債的標的。因為債的本質(zhì)是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所以債的客體就是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實施的行為,行為就是債權債務的載體。作為債的客體的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稱為“給付”,它是債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包括諸如支付金錢、交付貨物、提供勞務、完成工作、轉移權利等各種由債務人所實施的特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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