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qū)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5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考場規(guī)則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 閱讀:725 次 日期:2014-11-04 15: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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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考試開始前4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上。

二、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考生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四、除規(guī)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jiān)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fā)現(xiàn)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五、試卷發(fā)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guī)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tǒng)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七、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九、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忌痪頃r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jiān)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guī)定處理。

十一、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各地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jù)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二)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三)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jiān)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四)暫扣考生違反規(guī)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jiān)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六)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xù)參加考試。

(七)在考試的客觀環(huán)境受到外界干擾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并根據(jù)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八)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十二、部分違紀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1、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并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并開機;

(6)其他監(jiān)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處理。

2、關于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xù)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坐錯考場,繼續(xù)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fā)現(xiàn)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認定。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串通作弊”認定。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有組織作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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