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第三編第二章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wǎng) 閱讀:11344 次 日期:2008-04-08 1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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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憲  法

學習目的和要求:過對憲法的學習,了解憲法的性質和作用,了解憲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掌握有關國家機構、國家性質、國家象征的知識,掌握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掌握我國民主政治的法律內(nèi)容,從而培養(yǎng)和樹立法律意識,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第一節(jié)  憲法的調整對象和分類

一、憲法的調整對象

憲法是一個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也有自己的調整對象。憲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制度,國家政權組織以及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社會關系。受到憲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即為憲法關系,憲法關系屬于法律關系。

二、憲法的分類

憲法的分類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指一個國家中以法律文件或者法典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憲法。不成文憲法則是不以法典的形式表現(xiàn)的憲法。

2.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是指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必須由專門機關經(jīng)過嚴格程序,且效力高于一般法律的憲法。剛性憲法具有權威性高、穩(wěn)定性強的特點。柔性憲法是指憲法的創(chuàng)制和憲法的效力都和普通法律一樣的憲法。柔性憲法具有適應性強的特點,但是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較差。

3.欽定憲法、協(xié)定憲法和民定憲法。欽定憲法是指根據(jù)君主的意志制定并由君主頒布的憲法。協(xié)定憲法是指憲法是由君主和人民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制定的,是由君主和人民一起分享主權的體現(xiàn)。民定憲法是指由人民制定的憲法,它是人民主權原則在憲法制定上的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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