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第三編第三章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8192 次 日期:2008-04-08 10: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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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  法


學習目的和要求:過對民法的學習,了解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掌握和理解民法的原則和價值,了解和掌握民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jié)  民法總論

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規(guī)范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首先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即發(fā)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人們在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其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即沒有財產內容但是有人身屬性的社會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后者是指因轉移財產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前者是指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等方面的利益。在權利上具體體現為生命權、健康權、名稱權、肖像權等權利。后者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監(jiān)護關系、繼承關系等。在權利上具體體現為姓名權、繼承權等。

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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