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yè)知識第六章第八節(jié):刑事訴訟中的代理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2432 次 日期:2008-07-13 13: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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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代理的種類和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刑事訴訟代理是指訴訟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一)公訴案件中的代理

公訴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訴訟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參加訴訟以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的規(guī)定: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同時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為保障刑事訴訟的公正性,應當保證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和公訴人的訴訟地位平等。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應享有辯護人享有的絕大多數訴訟權利,如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等。但是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的身份畢竟是不同的,因此辯護人所享有的有些基于被追訴人與辯護人之間的信任關系以及為維護被迫訴人利益的特殊需要而產生的權利,如會見犯罪嫌疑人等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享有。

(二)自訴案件中的代理

自訴案件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參加訴訟以維護自訴人的合法權益。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的規(guī)定,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之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則上講,自訴案件的代理人應當享有與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一樣的訴訟權利。但是應當注意,自訴人的代理人的權利應當受到自訴人的約束,未經自訴入同意,自訴入的代理人不得撤回起訴,不得與對方和解、接受法院調解等。

(三)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指訴訟代理人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權限范圍內,代理參加訴訟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同時還規(guī)定檢察院自收到案件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應當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由被代理人填寫授權委托書,注明代理權限。由于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民事訴訟,所以,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在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行使與其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同樣的權利,如收集、調查證據,全面了解案情等。如果經當事人授權,還享有和解權、撤訴權、反訴權等訴訟權利n

二、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和責任

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律師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當代理人。

刑事訴訟中的代理可分為兩種:一是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不同的訴訟代理,其代理人的范圍、權利和義務等也不相同。但他們也有共同點,具體表現為所有代理人都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活動;代理人在權限范圍內的訴訟行為,與委托人自己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擔。

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代理人必須根據被代理人的意志,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同時,訴訟代理人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訴訟,超過授權范圍進行訴訟活動所產生的結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否則被代理人不予承擔。委托人有權改變委托內容或者解除代理權,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絕代理,從而導致代理權限的變更或解除?!堵蓭煼ā返?9條明確規(guī)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xù)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代理。代理權變更或解除,應當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管轄的人民法院。訴訟期間,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案件已經合議并作出處理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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