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2016年3月,國務院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一大亮點為: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
【標準表述】
文物是民族文化和歷史不可替代的象征與見證,是屬于全人類的寶貴財富,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保護歷史文物是國家法律賦予每個人的責任,也是實施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的重要內容。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能為了謀取眼前或局部利益而破壞全社會和后代的利益。更不能借保護之名,對文物實施“開發(fā)式破壞”“建設性破壞”。相關部門要促進文物保護與利用的平衡,秉持正確的保護理念,切實保護好文物歷史文化價值。
讓文保工作成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終身追責,會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相關官員或許不敢輕舉妄動,再拿文物保護不當回事。毋庸諱言,對于一些官員來說,在畸形政績觀驅動下,對待文物保護往往“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有時為了商業(yè)利益不惜損毀文物。在他們看來,文物保護吃力不討好,保護再好也帶不來可觀的經濟利益。同時,哪怕在文保上失職瀆職,也不被追究責任。
【具體措施】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文物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依法履行管理和監(jiān)督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將其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職能,強化監(jiān)管,守土盡責,敢于擔當。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行政執(zhí)法、打擊犯罪等方面的協調配合,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