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述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四條規(guī)范”的內容。
答:第一條,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二條,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第三條,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四條,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2.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哪些原則?
答:(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三)實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3.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答:(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4.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有哪些措施?
答:(一)改組;(二)解散。
5.有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答:(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現(xiàn)的。
6.簡述黨章賦予黨員的權利。
答:(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jù)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zhí)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7.如何區(qū)分違紀行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答:(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8.新修訂的《條例》中哪些人是紀律審查的重點?
答: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xiàn)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是紀律審查的重點。
9.新修訂的《條例》,在組織紀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內容?
答:在組織紀律方面,新增了黨組織“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不按規(guī)定請示報告”“不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guī)定組織、參加自發(fā)成立的老鄉(xiāng)會、校友會、戰(zhàn)友會”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10.新修訂的《條例》,在廉潔紀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內容?
答:在廉潔紀律方面,將原《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8個禁止”“52個不準”的規(guī)定大都吸納到新修訂的《條例》中。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謀求特殊待遇”、“違反規(guī)定自定薪酬和濫發(fā)津補貼”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