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5年10月19日,國務院印發(fā)了《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兑庖姟访鞔_,從今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區(qū)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探索形成全國統(tǒng)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相應的體制機制,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tǒng)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這一決定是我國深化市場改革,提升營商環(huán)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一項重大舉措。
【標準表述】
“正面清單”指的是允許做什么的清單,不在清單范圍內的則不被允許或須經特批。而“負面清單”則是指限制或禁止做什么的清單,不在清單范圍內的則被認為是允許或推定允許的。
負面清單關鍵在于從實體條件和程序兩方面,提供一種確定性。開放度實際上是負面清單的產物,但并不是它的關鍵意圖。通過負面清單,減少政府在事前管理上的任意性,降低企業(yè)的投資風險,是創(chuàng)建高水平營商環(huán)境的必需。負面清單模式有助提供一個穩(wěn)定的可預測的營商環(huán)境。
【具體措施】
一、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要堅持法治原則、安全原則、漸進原則、必要原則、公開原則。
二、從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準入機制、審批體制、監(jiān)管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規(guī)體系等六個方面,提出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