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自然生態(tài)系統中,湖泊又是最脆弱和最難恢復的生態(tài)系統之一。目前世界各地的湖泊幾乎都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湖泊范圍逐漸縮小,水質污染嚴重,生態(tài)功能不斷退化萎縮,直接影響著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湖泊環(huán)境問題已成為全球性的水生態(tài)危機。
在歷史上曾有“千湖之省”美譽的中部大省湖北省,現存湖泊面積大幅減少。城市在建設,湖泊在變遷,如今房地產項目的圍湖造房,讓大片湖泊變陸地,曾經的“水鄉(xiāng)”——“碧水連天,荷葉連連,飛鳥蹁躚,群魚戲水······”,如今也是“一去不復返”。 “保湖”、“治湖”,已經刻不容緩。如果要從“湖泊危機說開去”,認為應該從七大方面展開思考:
(一)“借鑒國外經驗”。需要實行更嚴格的工業(yè)污水排放標準,充分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綜合運用工程、技術、生態(tài)的方法,通過污染減排、嚴格準入、全面治污,給湖水水質改善和生態(tài)修復提供了“喘息”機會,逐步建立良性循環(huán)的生態(tài)系統。
(二)著力構建“生態(tài)補償”機制。戴斌老師建議建立湖泊治理的中央、地方、企業(yè)責任共擔機制,由三方共同出資,專門用于湖泊的環(huán)境補償資金;與此同時,加大環(huán)境經濟政策手段的引入力度,構建湖泊治理的長效機制。
(三)湖泊管理需要形成“部門合力”。須構建上下游相互協調、各部門密切協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合作體系,形成治污合力,著力改變“環(huán)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環(huán)保和水利部門互不過問,部門之間缺乏協作的狀況。
(四)用“經濟杠桿”影響“環(huán)保生態(tài)”。政府應確定“合理的”水價與污水處理費,以社會和經濟可承受能力為基礎,為社會水循環(huán)的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并對消費者的用水與污染排放進行制約。同時,還可以開征新的環(huán)境稅,例如“水資源稅”等,并合理支出一定比例用于湖泊生態(tài)補償。
(五)“完善法律”,以法為利劍。建立高效的流域管理體制和法制體系是湖泊流域管理的關鍵。在國家層面,要對不同管理部門的作用和職責進行清晰定義,并支持流域水資源保護的行動。針對湖北省的湖泊治理問題,制訂專門的法律,構建系統的制度、平臺和空間,推動湖泊水污染防治。
(六)“提升應變能力”,應對突發(fā)事件。湖北省相關部門應逐步實現從注重減輕突發(fā)性水污染事件的影響到注重風險評估與預防轉變,建立有效的預警與應急機制。從常規(guī)污染管理拓展到應急污染管理,從而將湖泊水管理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臺階。
(七)加大處罰,違法填湖方能休。目前武漢乃至湖北對“填湖行為”的處罰過低,一次填湖,不論面積大小,最高罰款限額為5萬元,而填一畝湖的土地可賣到幾十萬元,巨大的利益驅動和低廉的填湖代價,讓填湖行為屢禁不止。因此,中宜教育的戴斌老師認為應該對地方立法制定的《湖泊保護條例》,進行修訂,加大違法填湖的處罰力度,同時不僅僅限于處罰,還應該強制性要求對湖水區(qū)域“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