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深度解析:人民陪審員制度
來源:易賢網 閱讀:622 次 日期:2017-03-11 13: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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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fā)《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和《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標志著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已經拉開大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背景下,針對現(xiàn)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對癥下藥,力圖通過改革真正實現(xiàn)人民陪審、以司法民主化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司法改革,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綜合分析

[內涵]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訴訟制度,由依法選舉產生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判活動。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實現(xiàn)司法民主、監(jiān)督司法權力、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權威、提升社會公信力以及規(guī)范司法運行程序、提高審判效率、法制宣傳教育、提升調解率等諸多方面的價值。然而,人民陪審員制度自實施以來,在司法運行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弊端,其制度價值未能在司法實踐中得以較好實現(xiàn),僅僅停留在應然層面。因此,加大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研究力度已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一個重點所在,其意義深遠而重大。

[原因分析]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民眾參與國家管理的重要政治制度,在體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監(jiān)督法官依法審判、防止司法權力濫用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諸多原因,在其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陪審員陪而不審。

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陪審員的相關權利,陪審員也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法律知識及實踐經驗,無法對案件形成自身見解,并且陪審員在庭審中的討論作用及其微小。如果由于合議庭意見不一致,導致無法作出判決時,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但陪審員并不能參與審委會討論,對于最終的判決結果也不具有實質作用。

二是陪審員選任趨向精英化。

作為陪審制度的價值而言,民主居于核心地位,并具有普遍代表性,其目的是通過民眾智慧裁決案件,借以彌補司法的職業(yè)理性缺陷,因此,陪審制度應當表現(xiàn)為大眾化。然而,《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四條規(guī)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學歷要求實際是對于人民陪審員作出的較高要求,限制了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背離了陪審制度的立法本意。

三是陪審員的辦公經費以及相關福利待遇缺乏保障。

相關規(guī)定指出,在參加審判活動時,人民陪審員應當享有必要的補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人民法院為了實施該項制度所必要的開支,應當列入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人民法院的業(yè)務經費,并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財政保障。由于某些法院相關經費的缺乏,導致人民陪審員由于陪審工作所花費的人、財、物不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影響了參與陪審工作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加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期間的補助標準缺乏相關依據,致使補償標準相對偏低,并且各地域之間的差距較大。某些法院則按照陪審員的工作天數來計算,補償標準是每天10到20元,還有一些法院則是根據案件數量來進行計算,但是補償費用并不一致,從12元到100元不等。陪審員的辦公經費及其相關福利待遇缺乏保障,導致陪審制度并不能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的貫徹施行。

[問題分析]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現(xiàn)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等方面都曾發(fā)揮過積極作用,但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其制度缺陷也漸次顯現(xiàn)出來,究其原因,可以理解為如下方面:

一是歷史觀念束縛。在我國的歷史傳統(tǒng)中,由于封建集權統(tǒng)治的長期束縛,社會民眾的民主意識較為薄弱,權利觀念較為淡漠。長期以來對于國家公權力的恐懼與崇拜,使社會民眾對于審判權的本質缺乏清晰的認識,并不清楚陪審員可以與審判人員共同參與審判過程,并行使審判權,導致陪審制度的初衷無法實現(xiàn)。只有經過長期的實踐演進與積淀,該制度才可能被民眾所接受并逐漸深入民心。作為現(xiàn)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陪審制度雖然在國外的歷史發(fā)展進程悠久,并且該制度起源于古希臘,形成于歐洲中世紀社會,但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屬于純粹引進的制度,在我國的發(fā)展較晚,并且缺乏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經歷了較為曲折的發(fā)展,仍需長期的路要走。

二是司法傳統(tǒng)制約。在最終判決中,實體公正處于重要的位置,程序公正處于相對次要的位置。案件的最終判決應當包含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要求,但是陪審員屬于非法律專業(yè)人員,法律知識較為欠缺,對此陪審員較難以發(fā)表意見,審判員常常據此改變陪審員的意見,使陪審員實質上被架空。

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中,審判委員會作為我國法院系統(tǒng)中具有獨立性的特色組織,其組成人員中,并不包含人民陪審員,由審委會對于疑難案件進行討論并作出判決的做法,導致庭審的實質不均等,剝奪了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的機會。

三是經濟投入欠缺。目前我國處于經濟飛速發(fā)展時期,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經費的投入依然較少,貫徹陪審制度所需要的資金問題并未得到徹底解決,這也極大地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雖然法律針對陪審員的費用問題做出了某些特別的規(guī)定,但是,正如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所反映的,各地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并不均衡,尤其是在廣大中西部落后地區(qū),陪審經費是否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的問題,并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這也成為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司法實踐滯后于法律規(guī)定的重要原因。

四是陪審員自身素質有待提高。由于目前對于陪審員管理的各項工作,如管理、考核、經濟補助、獎懲等各項措施都依賴于人民法院的管理,在具體案件的審判中,如果一個陪審員在各種案件的最終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過程中,長期與法官的認識不一致,并發(fā)表各種異議給法官最終結論“制造麻煩”,很可能在隨后被法院剝奪繼續(xù)擔任陪審員的資格。由此,在具體案件的審判中,陪審員喪失自身的獨立性,常常和法官的意見保持高度一致,成為法院的“附庸”和“擺設”,并沒能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另外,陪審員在法律適用方面缺乏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常常擔心發(fā)表錯誤的意見導致其工作業(yè)績受到影響,所以最終常常選擇保留其自身意見,這種做法也使得陪審員的作用被不應有的虛置和弱化了。

對策措施

[參考對策]

對此,教育專家建議:

第一,優(yōu)化人民陪審員遴選范圍,降低學歷要求、提升年齡門檻。

更強調人民陪審員的實際社會閱歷。這次改革將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員年齡條件從年滿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學歷要求從一般大專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本次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人民陪審員不能限于社會精英或者法律人士,而是要盡量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大幅增加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員和正式人員數量。

我國原先人民陪審員候選數量很少,容易形成小圈子。這次改革提出人民法院要按照本院法官員額5倍以上員額組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并按照本院法官員額3-5倍確定正式人民陪審員,與原先做法相比大幅增加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員和正式陪審員數量,避免形成小圈子。

第三,采取主動隨機抽選方式選取人民陪審員。

我國原先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員主要通過單位推薦和個人報名產生,結果大量人民陪審員是與司法機關有千絲萬縷關系的離退休人員甚至政法干警家屬。本次改革提出無論是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員還是正式人民陪審員,都通過主動隨機抽選組建。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也要在開庭前通過隨機抽選的方式確定,有效地遏制了專門找聽話、熟悉的陪審員參加陪審的情況。

第四,科學地界定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權力。

原先人民陪審員的權力既包括事實認定也包括法律適用,與法官擁有幾乎相同的權力,其實是不科學的。因為人民陪審員對法律并不精通,人民陪審員的優(yōu)勢在于擁有更豐富的社會經驗。因此,本次改革明確人民陪審員在合議庭評議中只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獨立發(fā)表意見并進行表決。人民陪審員可以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發(fā)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文章素材

[標題示例]

深化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需要合力

讓“人民陪審”溝通專業(yè)與公眾

人民陪審制度改革應以司法公正為導向

[開頭示例]

1.在中國時下的司法背景下,人民陪審員在重大、敏感案件中的有效參與,將可極大提升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但陪審制又是一項“昂貴的事業(yè)”,容易給有限司法資源帶來極大的壓力。因此,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定實屬必要。

2.新一輪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司法改革,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一輪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不可能僅僅依靠司法機關完成,而是要求各國家機關和全社會積極配合,是各國家機關和全社會共同的任務。

[結尾示例]

1.實現(xiàn)專業(yè)判斷與大眾認知的價值互補,必須繼續(xù)深化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讓專業(yè)的歸專業(yè),讓大眾的歸大眾”。建立既符合司法規(guī)律又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將司法裁判植根于獨立公正與大眾情理的沃土之中,最終才能由正義發(fā)聲、讓人民點贊。

2.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實施,一項良好的制度設計,重在實踐中“落地生根”。人民陪審員,不是看起來很美,只有真正把“話筒”還給陪審員,用制度保障其在法官和當事人面前獨立發(fā)聲,而不是淪擺設和法官的“附庸”,才能真正讓人民陪審制度“活”起來,發(fā)揮應有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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