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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為保證我區(qū)碩士學位授予質量,進一步做好我區(qū)碩士學位論文(以下簡稱論文)的抽檢工作,結合我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抽檢工作是在自治區(qū)學位委員會和自治區(qū)教育廳的領導下,由自治區(qū)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qū)學位辦)組織實施。
第三條 抽檢目的與原則
(一)目的:了解我區(qū)論文質量狀況,強化我區(qū)學位授予單位和導師質量意識,建立和完善我區(qū)研究生教育質量監(jiān)督機制,促進我區(qū)研究生教育質量不斷提升。
(二)原則:
1. 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有關原則與規(guī)定。
2. 有利于反映各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的真實狀況。
3. 有利于加強碩士學位授權點建設。
4.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質量監(jiān)督機制。
第四條 抽檢范圍與方式
(一)抽檢范圍:學位論文抽檢每年進行一次,抽檢范圍為我區(qū)本學年度學位授予單位授予的學位論文,具體抽檢時間節(jié)點是上一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期間所有取得碩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二)抽檢數量:按學位授予單位碩士學位授予規(guī)模的5%抽檢比例確定抽檢論文的數量;對于新增碩士學位授權點,其第一批碩士學位論文抽檢比例定為10%;對于在年度論文抽檢中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碩士學位授權點,從下一學年度起將其抽檢比例提高到10%,直至不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止,才將其抽檢比例恢復為5%。
(三)抽檢方式:采取隨機抽檢為主,重點抽查為輔的方式,即普遍性隨機抽檢與重點抽檢新增碩士學位授權點和上一學年度抽檢中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碩士學位授權點相結合。
第五條 抽檢工作程序
(一)自治區(qū)學位辦下文布置本學年度碩士學位論文的抽檢工作,各學位授予單位按格式要求上報有關數據。
(二)自治區(qū)學位辦將從各單位上報的數據單中抽出將被送審的論文并反饋給各相關單位。各單位應按“盲評”要求一式一份裝訂被送審的論文并報送自治區(qū)學位辦,同時報送論文電子版。
(三)自治區(qū)學位辦組織專家對各單位報送的論文基本格式進行審核,若有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將退回到相關單位整改,相關單位應將按要求整改后的論文上報自治區(qū)學位辦。
(四)我區(qū)每一學年度抽檢的每篇論文將聘請3位區(qū)外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專家按照不同學位類型的要求對論文給出評議意見。
(五)自治區(qū)學位辦將組織我區(qū)專家對區(qū)外專家的評議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并形成本學年度我區(qū)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報告,該報告向所有學位授予單位公布,同時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 抽檢要求
開展論文的抽檢工作是建立和完善我區(qū)研究生教育質量監(jiān)督機制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進一步提高我區(qū)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的重要途徑。各有關學位授予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做好論文抽檢的管理工作,制定有關措施加強論文抽檢評議結果的處理。對于學位授予單位不予配合造成抽檢工作無法進行的,自治區(qū)學位辦將擬抽檢論文視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處理。
第七條 評議辦法
(一)每篇抽檢的論文送3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評議專家按《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學位論文通訊評審意見表》逐項評議,寫出評議意見,并形成總體評價,總體評價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
(二)3位評議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三)3位評議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自治區(qū)學位辦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八條 論文評議結果的使用
(一)自治區(qū)學位辦對論文抽檢專家評議意見以適當方式公開,并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二)對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導師,責成學位授予單位對其進行質量約談,在下次論文抽檢時對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將重點抽檢,并將其所在授權點論文的抽檢比例提高到10%,直至不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止,才將其抽檢比例恢復為5%。
(三)對連續(xù)2年均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且比例較高或篇數較多的學位授予單位進行質量約談。專家評議意見將作為自治區(qū)學位委員會和自治區(qū)教育廳統(tǒng)籌安排招生計劃、經費投入等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的重要參考指標。
(四)在碩士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中,將論文抽檢結果作為重要指標。對連續(xù)2年均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比例較高或篇數較多的碩士學位授權點,依據有關程序,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所授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的碩士學位授權點,將建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撤銷其碩士學位授予權。
(五)學位授予單位要把論文抽檢結果,作為本單位研究生導師招生資格確定、招生計劃安排等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堅決要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參與評議工作的專家要公平公正、獨立客觀地完成評議工作。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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