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申論熱點“肖像權”做擋箭牌
來源:易賢網 閱讀:604 次 日期:2016-04-22 11: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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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權利,不過,肖像權是一種典型的“私權”,在很多情況下必須為“公權”讓位。

7月20日,在一起涉嫌“礦難”瞞報的采訪中,黑龍江鶴崗的一位副市長以“肖像權”為由拒絕被拍照,并強令記者刪除他的照片。

能對抗肖像權的公權主要由以下幾種:一是公眾知情權,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眾關注的事件中,當事人的肖像權就會受到限制;二是公眾人物,多指政府官員、文體明星等社會廣泛關注的人,他們的肖像權應該受到社會知情權的限制;三是在社會公共利益事件中,當事人不能主張自己的肖像權。

代替社會公眾行使這些“公權”的典型代表就是媒體和記者,公眾通過他們獲取社會信息,并通過他們行使《憲法》賦予的輿論監(jiān)督權利。所以,當記者奔赴事件現場進行拍照、調查或報道之時,他們承擔著公眾知情權和輿論監(jiān)督權,采訪權就是“公權”的集中體現??梢?,鶴崗發(fā)生的這起阻礙記者拍照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在“礦難”這種社會極為關注的大事件中,對政府官員的現場拍照是行使采訪權的正當行為。

同時,該副市長的身份也屬于法律上的公眾人物,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私權都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且不說在“礦難”這種社會事件中的合法拍攝,就是對這位副市長日常生活中的拍照也是正當的,這不僅不侵害肖像權,而且還是公眾監(jiān)督的正當體現。

社會對這起“拒拍”事件的關注,并不在照片本身,更多的在于官員對待媒體和社會監(jiān)督的態(tài)度。如果官員可以用肖像權作為報道抗辯的話,那么,“表哥”、“微笑哥”、“房叔”等不良官員是不是也可用肖像權、隱私權來主張媒體責任呢?毫無疑問,若這位副市長的抗辯得逞,那將是社會監(jiān)督權的悲哀。

話又說回來,為何這位副市長如此忌諱記者的現場拍照呢?正常的現場處理公務,難道還要遮遮掩掩嗎?也許可以從他一句“你們都下車了,我還在車里坐著”中得到啟發(fā)。從報道中可見,礦難涉嫌瞞報,而這位副市長對這家煤礦的基本情況竟不知情,若再被拍到任何顯示他不積極參與調查的鏡頭,顯然可能有損他為官形象。只是,用這樣一個違背基本法律知識的“肖像權”做擋箭牌,只會暴露副市長欲蓋彌彰的心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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