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犯罪專家解析
來源:110法律咨詢網 閱讀:3179 次 日期:2012-01-29 18: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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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信用卡市場的蓬勃發(fā)展,各類信用卡犯罪也日益猖獗,而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詐騙銀行資金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因此,預防和打擊惡意透支,對于維護金融秩序,保障銀行資金安全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

據上海金融報報道,自1985年我國開辦信用卡業(yè)務以來,伴隨著信用卡市場的蓬勃發(fā)展,各類信用卡犯罪也日益猖獗。近年來,上海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信用卡詐騙案件呈大幅上升趨勢。據初步統(tǒng)計,在近幾年立案偵查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詐騙銀行資金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因此,預防和打擊惡意透支,對于維護金融秩序,保障銀行資金安全,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

犯罪要件構成從犯罪構成來分析,以惡意透支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具備以下要件:在主體要件方面,首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應是合法持卡人。從信用卡業(yè)務看,“持卡人”應是通過向發(fā)卡銀行申請,銀行審核通過后,準予其使用信用卡的人。從邏輯上講,只有合法持卡人利用有效真卡進行惡意透支,才能稱得上真正意義上得“信用卡惡意透支”。

其次,在“借卡人”借卡惡意透支如何認定方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判斷。借卡人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行透支,超過規(guī)定期限沒有還款,銀行會向持卡人催收,主要是通過電話催收、上門催收以及掛號信等方式。通過銀行的催收,持卡人應當?shù)弥庞每ㄍ钢闆r,在這種情況下,持卡人應當負責還清透支款項。如果借卡人惡意透支,造成銀行財產損失和金融秩序的破壞,應當追究借卡人刑事責任,如果持卡人不具有主觀犯罪的故意,可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其轉借信用卡的行為。如有證據證明,持卡人明知借卡人是為了達到惡意透支的目的,或雙方惡意串通透支,則應當追究借卡人和持卡人雙方的刑事責任。

最后,對單位主體問題,筆者建議將單位主體納入到刑法規(guī)制的范圍內。在相關立法得到完善之前,對于單位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的,對單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從客觀方面來看,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xiàn)。包括超過規(guī)定限額透支和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透支。

首先,關于“超限額”的惡意透支。所謂透支限額,是指發(fā)卡銀行規(guī)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過其實際存款余額以上的最高限額。筆者認為在技術上,不論是單筆透支還累計透支,不論是人工透支還是ATM(自動取款機)透支,不論是本地透支還是異地透支,持卡人均不能超過其發(fā)卡行規(guī)定的透支限額完成透支,這在技術上是行不通的。因此,“透支數(shù)額超過信用卡透支限額”的規(guī)定很難正確解讀。

其次,關于“超期限”的惡意透支。《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準貸記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發(fā)卡行有的規(guī)定為1個月。若透支額雖沒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發(fā)卡行催收后仍未歸還的,構成犯罪。催收后行為人歸還的期限為3個月。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后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透支款還款主體不僅限于持卡人,而且還包括擔保人。拒不歸還的處理原則是持卡人本人拒不歸還。

因此,發(fā)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認定犯罪,因為持卡人拒不歸還時,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構成要件。至于其擔保人為其歸還了透支款,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發(fā)卡行直接向擔保人催收,擔保人歸還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擔保人拒不歸還,但持卡人并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歸還的,構成犯罪。

如何認定近年來,公安機關以及檢察機關逐漸統(tǒng)一了反映犯罪構成要件(主要是主觀和客觀方面)的相關證據規(guī)格,解決了根據持卡人客觀行為認定與主觀心理推定的一些技術問題。

一方面,從申請信用卡、透支、欠款不還等一系列行為組合認定,具備惡意透支的客觀行為。

從本質上講,持卡人申請信用卡主要是為了能夠取得消費信貸,大多數(shù)涉嫌惡意透支者在申請信用卡之初也并不完全都是事先預謀犯罪的,而持卡人也往往會借口經濟困難而無法償還欠款。因此,通常我們認定構成惡意透支的有兩種情況,即:“明知自己有償還能力而不還的;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而使用的”。

但我們注意到,相當一部分涉嫌惡意透支的持卡人都會在申請信用卡過程中,采用虛構工作單位和薪資等手段,其目的是讓銀行誤認其具有相應的償還能力而盡快核準發(fā)卡,而一旦采用這類手段騙得信用卡,也就必然產生透支、欠款不還等一系列的連鎖反映,而且在透支過程中也往往是借多還少。由此,通過對持卡人從獲得、使用信用卡全過程的組合取證,就能確定構成惡意透支的客觀行為。

另一方面,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標準。

并非所有透支不還的行為都能確定為惡意透支。我們認為有以下幾種行為是不能確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即:持卡人透支后完全喪失經濟來源并且沒有再透支的;透支后暫時沒有償還能力,但在銀行催欠后主動聯(lián)系并積極協(xié)商解決的;持卡人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或者由副卡持卡人透支的。由于銀行根據信用卡透支款的10%設定了“最低還款額”,持卡人只要在透支后根據“最低還款額”按月償還就不會進入全額催欠程序,自然也就不可能構成犯罪。

反之,即便持卡人借口缺乏經濟收入、透支款借給他人尚未歸還等理由,只要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就應當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即:透支款是持卡人透支使用;透支后未按“最低還款額”償還并進入全額催欠程序的;經銀行催還欠款后三個月以上未歸還的。

防范對策要消除信用卡犯罪的隱患,必須在積極開拓信用卡市場的同時,加強立法工作,將信用卡管理納入規(guī)范化的軌道,確保信用卡市場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首先,嚴把發(fā)卡第一關。發(fā)卡機構在辦理信用卡的過程中,要認真審核申領人的資料,嚴把發(fā)卡第一關。要注重對申領人的資信調查,以確保申領人身份的真實性。除了要嚴格審查公安機關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外,還要依據申領人的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可根據申領人有無固定住處、固定職業(yè)和穩(wěn)定收入等資信等級,分別辦理信用額度不同的信用卡,同時要交納不同數(shù)量的保證金。有資產擔保的,要杜絕個人資產重復擔保、申領人之間互相擔保、假擔保等現(xiàn)象。對個人擔保、公司單位擔保的,應逐步按國際慣例實行財產抵押。

另一方面,銀行要對自己的工作人員加強業(yè)務技能培訓,建立完善的內部監(jiān)管制度,建立專門的稽核工作體系,還可以借鑒國外信用卡公司的做法,建立內部調查制度,如“萬事達、維薩和歐洲國際(EuropeInternation-al)”等組織、建立了自己的調查員,幫助執(zhí)法機構從各國收集證據,提供線索,甚至在審判犯罪分子時提供專家證人。
其次,建立信用卡風險預警管理和操作系統(tǒng),有效地預測、分析、監(jiān)控和排除在信用卡業(yè)務中間可能發(fā)生的風險,使風險在最小范圍內、最短時間內得到控制,同時對風險的擴大和發(fā)展進行新的預警管理。在發(fā)卡行之間、發(fā)卡行和警方之間加強合作和信息共享。各個發(fā)卡行之間協(xié)力建造共享的網絡系統(tǒng),定期交換情報資料,通報不良持卡人的情況和交易活動,提出相關的建議并加強防范,同交換信用卡欺詐的信息實現(xiàn)信息數(shù)據共享。

另外,發(fā)卡行要及時將可能發(fā)生和已經發(fā)生的欺詐時間通報警方,以便防范和及時打擊犯罪。同時,警方也要通過警方和發(fā)卡行之間的在線網絡,及時通報自己所掌握的情報信息。

再次,建立“黑名單”共享信息庫及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保險制度。所有發(fā)卡銀行都應該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 法戶的“黑名單”信息庫,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間“黑名單”庫的信息共享。對惡意透支不還、經發(fā)卡銀行核銷的戶,收錄在計算機系統(tǒng)內“黑名單”信息庫中,禁止申請辦卡,通過“黑名單”信息庫的管理,防止其再次辦卡,連續(xù)詐騙。

此外,發(fā)卡機構可提取風險準備金,有效地補償和減少信用卡風險,并對因經常透支而又不還錢,或因詐騙行為等被止付的人,建立“不良持卡人”信息庫,將名單通報,使金融系統(tǒng)對信用卡業(yè)務風險共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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