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對某公司董事長王某實施逮捕。并進行偵查,2009年2月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2008年10月左右,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即委托石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檢察院于2009年4月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007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王某,采用以借錢做生意為由并答應給高額利息為誘餌的手段,先后在多處騙取多人錢款80萬元,并騙取A公司貨款2萬元。案發(fā)后,中斷所有聯(lián)系方式潛逃至外地被抓獲。
通過會見看守所的會見,查閱案件主要證據(jù)材料后,石律師確定做無罪辯護的思路。
2009年5月,本案開庭,庭審過程中,石律師提出,根據(jù)“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提出的認定詐騙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幾種情形。被告人王某不能夠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王某對所有借款,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部分借款也不具備虛構事實的客觀要件,同時部分履行了還款義務。公訴機關據(jù)以指控王某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其后,通過檢察院的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以法院的一次延長審理期限,經過該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采納了石律師的大部分辯護意見。
最終法院認定犯罪數(shù)額只有4萬多元。如果依照原詐騙數(shù)額判決,被告人至少判處10年以上,而最終法院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
總結評析:
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難免有囊中羞澀的時候,于是借貸關系發(fā)生了。尤其是當前經濟活動日益活躍的情況下,在全國,因借貸產生的糾紛屢見不鮮,特別是動輒上百萬的巨額借貸糾紛。石廣律師目前正在處理數(shù)筆幾百萬元的借款糾紛,更是深刻認識到正確區(qū)分此類糾紛具體性質的重要性。
那么,具體哪些是普通的民事借貸?
石廣律師認為,依照傳統(tǒng)的犯罪理論,構成詐騙罪,除了需要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還應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因此,認定借款人的主觀故意是正確處理此類案件的核心。即使借款時,虛構借款用途;允諾給付高額回報;借款后無法聯(lián)系等情況,如果事后能證明借款人資金去向合理,且客觀上無還款能力,那么,就應當只是普通的民事借貸,不能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