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哪年頒布施行的?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反洗錢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保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等在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中應發(fā)揮的作用,以及在確立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時所要遵循的總的指導方針。
三、什么是洗錢?
洗錢就是運用各種手法掩飾、隱瞞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
四、什么是反洗錢?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和打擊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法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五、什么是洗錢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犯罪行為。
六、為什么要開展反洗錢工作?
有利于及時發(fā)現和監(jiān)控洗錢活動,追查并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有利于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有利于發(fā)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為。
有利于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
有利于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七、洗錢活動有哪些途徑或方式?
通過境內外銀行賬戶過渡,使非法資金進入金融體系;
通過地下錢莊,實現犯罪所得的跨境轉移;
利用現金交易和發(fā)達的經濟環(huán)境,掩蓋洗錢行為;
利用別人的賬戶提現,切斷洗錢線索;
利用網上銀行等各種金融服務,避免引起銀行關注;
設立空殼公司,作為非法資金的“中轉站”;
通過買賣股票、基金、保險或設立企業(yè)等各種投資活動,將非法資金合法化;
通過購買彩票進行洗錢;
通過購買房產進行洗錢;
通過珠寶古董交易和虛假拍賣進行洗錢。
八、洗錢有哪些危害?
洗錢使不法分子達到占有、使用非法資金的目的,從而幫助、刺激更嚴重和更大規(guī)模的犯罪活動;洗錢活動嚴重危害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助長和滋生腐敗,導致社會不公平;洗錢活動造成資金流動的無規(guī)律性,影響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洗錢活動損害合法經濟體的正當權益,破壞市場微觀競爭環(huán)境,損害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和公平競爭;洗錢活動破壞金融機構穩(wěn)健經營的基礎;洗錢活動與恐怖組織相結合,還會危害社會穩(wěn)定、國家安全,并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形成巨大威脅。
九、為什么不要出租、出借身份證件?
洗錢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的身份證開立多個銀行賬戶或辦理多張銀行卡,用來完成復雜的轉賬、匯款或提現,從而掩飾、隱瞞犯罪收益。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可能產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2、協(xié)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3、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
4、您的誠信狀況受到合理懷疑;
5、因他人的不正當行為而致使自己聲譽受損。
十、為什么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賬戶?
將自己的賬戶和銀行卡出租、出售給他人,可能導致貪官、毒販、恐怖分子等利用您的賬戶,以您良好的聲譽做掩護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由于賬戶和銀行卡交易信息專屬于其所有人,一旦案發(fā),賬戶和銀行卡所有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況嚴重時還可能觸犯刑法。
十一、為什么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洗錢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手法之一。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包括銀行卡賬戶)或公司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可能會使洗錢分子逃避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測,或者為其進行詐騙或攜款潛逃提供便利。請您切記,賬戶將詳細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十二、履行公民義務,打擊洗錢犯罪
洗錢活動的日益猖獗,對各國的金融、經濟、政治秩序以及社會穩(wěn)定產生了不利影響。洗錢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危害國家的社會治安;破壞國家的政治秩序,造成社會的不穩(wěn)定;損害社會公平,造成社會財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揮霍;對國家經濟和金融安全產生嚴重的影響,擾亂經濟和金融的正常運行,已成為一個專門性的復雜的犯罪領域。
十三、舉報洗錢活動會受到保護嗎?
會。我國《反洗錢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舉報洗錢活動,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十四、洗錢案例
1、廣東珠海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5年2月,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在組織對珠海市拱北信用社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時發(fā)現,該信用社客戶珠海市海中珠投資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yè)間的資金往來十分異常,僅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間就進行了600多筆交易,累計金額達16.7億元。2005年3月,珠海市公安局經偵部門對此線索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間,黎某等人以提供個人好處費和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在廣東、浙江等地向廣東省珠海市耀輝投資有限公司、浙江省東陽市順昌貿易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yè)非法吸收存款3.83億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0萬元。黎某等人還通過偽造企業(yè)印章、偽造并偷換企業(yè)的銀行預留印簽卡等方式,盜用浙江省東陽市順昌貿易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yè)在珠海市拱北信用社的存款,金額達3億多元人民幣,其中部分資金用于支付上述6家企業(yè)存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另一部分資金則被用于個人揮霍。目前,此案已移送起訴。
2、浙江杭州某公司抽逃出資案
2005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到當地人民銀行移送的一起可疑交易線索。經查,涉案公司在各銀行開設了多個銀行賬戶,為有關公司墊付注冊資本驗資,驗資結束后抽逃出資。涉及資金超過20億元人民幣。2005年,6家涉案企業(yè)的直接責任人賈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抽逃出資罪移送起訴,并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